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