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形成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