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