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