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3. 第三章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