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警告;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