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警告;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