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警告;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记过;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解聘、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