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警告; 通报批评; 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记过; 降职; 解职; 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