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警告;

通报批评;

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记过;

降职;

解职;

解聘、辞退或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