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第二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