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