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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银行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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