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托管银行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