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