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