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 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3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