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十七条 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