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