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