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一章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和职工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国家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储备仓库)。 第三条 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第四条 储备仓库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以防火灾、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防恐怖活动和突发事件、防治安灾害事故为重点,加强重要部位的守卫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 第六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 第七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将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八条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储备仓库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与周边村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保卫工作联防组织。 第十条 储备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及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储备仓库应当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可能发生的恐怖破坏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重要部位应当设… 第十二条 管理局和储备仓库应当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报… 第十三条 储备仓库应当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排除隐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