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管理局和储备仓库应当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恐怖破坏活动、突发事件以及存在的重大不安定因素、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