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储备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属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安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