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对所辖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