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第十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调整按原申请程序提出。 第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