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