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