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