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