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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节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决定

第六十七条 对外汇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应当根据集体审议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十九条 外汇局行政处罚办理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期限规定。外汇局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列程序所需必要时间不计入行政… 第七十条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外汇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外汇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 第七十一条 外汇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而直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有两种以上的外汇违法行为,外汇局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以合并制作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外汇违法行为,可以不单独制作不予行政处…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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