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有两种以上的外汇违法行为,外汇局应当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可以合并制作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外汇违法行为,可以不单独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应在合并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不予处罚决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