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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节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五节 执行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 第七十四条 外汇局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七十六条 外汇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具体催告及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及外汇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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