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并制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