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过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汇局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