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决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决定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种类、裁量情节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名称、日期和印章。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