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种类、裁量情节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名称、日期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