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对外汇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应当根据集体审议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者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的,外汇局可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