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外汇局行政处罚办理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期限规定。外汇局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列程序所需必要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立案后,根据本办法对当事人开展案件调查的;

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或者相关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

外汇局决定中止处罚程序的。

在九十日之内确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外汇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九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