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外汇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其授权的外汇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处罚程序:
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影响重大的;
当事人被依法接管或者采取其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接管期限尚未届满或者金融风险处置尚未完成的;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诉讼未审结的;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外汇局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其他依法中止处罚程序的情况。
相关情形结束后,外汇局应当及时恢复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