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