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田间道路建设;

防护林营造;

牧区草场改良;

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