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田间道路建设;
防护林营造;
牧区草场改良;
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田间道路建设;
防护林营造;
牧区草场改良;
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