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工程监理费;
科技推广费;
项目管理费;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贷款贴息;
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工程监理费;
科技推广费;
项目管理费;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贷款贴息;
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