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工程监理费;

科技推广费;

项目管理费;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贷款贴息;

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