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