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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十九条 已经无开发潜力或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当及时退出农业综合开发范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 第二十一条 有适时退出开发县情形的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征求开发县所在地地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拟退出开发县的名单,报送国家农发办。 第二十二条 因无开发潜力退出的开发县,可以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不超过各省核定开发县总数的前提下,适时退出的开发县可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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