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在不超过各省核定开发县总数的前提下,适时退出的开发县可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开发县资格新增。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