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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行政区划变更确认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包括撤消、合并和分离)后(以国务院正式文件为准),需要重新确认开发县的,由国家农发办负责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有开发县一分为二或多个的,只确认其中1个开发任务最多或开发潜力最大的作为开发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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