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二十二条 因无开发潜力退出的开发县,可以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