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二十一条 有适时退出开发县情形的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征求开发县所在地地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拟退出开发县的名单,报送国家农发办。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定,并将退出开发县的名单,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