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十九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开发县资格适时退出 第十九条 已经无开发潜力或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当及时退出农业综合开发范围。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