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开发县资格取消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开发县资格取消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取消开发县资格应当向被取消开发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下发取消通知。 省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取消开发县的,可以向财政部提出建议,并报送开发县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