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项目申报和实施中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的;

强迫农民筹资投劳,情节严重的;

不实行财政资金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不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

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的;

被暂停开发县资格的县,在整改期内未能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