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开发县资格取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取消开发县资格应当向被取消开发县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下发取消通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