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开发县资格恢复 第十六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开发县资格恢复 第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恢复开发县申请材料和核查报告后,应当进行认真审定,并将审定结果正式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