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开发县资格恢复 第十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开发县资格恢复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恢复开发县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被暂停开发县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和对被暂停开发县整改情况的核查报告报送国家农发办。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