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林草局、中科院、中国农业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 第二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联合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农村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园区… 第五条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 第七条 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建立领导机制,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 第八条 园区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园区申报条件: 第十条 园区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 第十六条 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 园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年度创新…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工作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园…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 第二十二条 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 2.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参考格式) 3.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